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黃明章 │安泰商業銀行汀州│18,550元│97年6月15日│BE0000000│4個月││││分行│││││├──┼─────────┼────────┼───────┼──────┼─────┼──────┤│002│ 林美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元│97年6月30日│CY0000000│4個月││││長安分行│││││├──┼─────────┼────────┼───────┼──────┼─────┼──────┤│003│智人企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南門│52,885元│97年6月15日│BD0000000│4個月│││ 黃國輝 │分行│││││├──┼─────────┼────────┼───────┼──────┼─────┼──────┤│004│ 沈春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750元│97年6月30日│WH0000000│4個月││││萬華分行│││││├──┼─────────┼────────┼───────┼──────┼─────┼──────┤│005│揚原電器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古亭│34,940元│97年6月15日│AB0000000│4個月│││ 楊滄龍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