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己○○丁○○戊○○丙○○共同訴訴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