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丞宥資訊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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