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286號原告戌○○○
號被告卯○○
酉○○午○○巳○丁○○天○○丙○○乙○○亥○○未○○丑○○子○○癸○○地○○辰○○申○○
2樓甲○○○
號戊○○己○○庚○○
樓寅○○壬○○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