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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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甲○○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周裕暐 律師
鄭任斌 律師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被告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明正 律師
林育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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