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90巷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黃佩韻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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