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42號上訴人即原告吸引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2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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