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 金永祥 配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沈秋月 │合作金庫商│96年1月29日│2,9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2│沈秋月│合作金庫商│96年2月28日│339,723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3│久立科技實│合作金庫商│96年2月28日│9,311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施元中 │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