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4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哲豪林姿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被繼承 林介山 之繼承人是否聲報限定繼
二、如其繼承人為未成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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