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蔣孟哲
蔣孟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建發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掩)。
三、被告蔣建發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