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33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   告  舒羅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啓仁
被   告  黃郁倢黃玟娟
       顏江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978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12日
邀同被告 顏啟仁 、顏江素瓊及黃郁倢即黃玟娟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以
每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年息依被告最後繳息日
季定儲利率指數利率1.38%,加計年息3.62%後,合計年息
以5%計算,如未按期繳付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尚應
自應繳息日起6個月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
原利率20%計算違約金。而被告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就上
開借款已逾期繳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352,978元,及自
民國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及放款
牌告利率報表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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