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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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
原   告 TRANTHIMANGNHI( 陳氏 蔓怡 )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但書亦有
明文。
二、查原告前以「宇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被告返
還定金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所公示
之公司基本查詢資料,並無任何原告所指之「宇金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存在。從而被告究係何人確屬不明,惟依法尚屬
可補正之事項,本院於104年10月19日以104年度桃小字第
12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宇
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該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而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前開資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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