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吳素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