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正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進利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為請求確認
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元(
計算式:4500元×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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