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家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2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9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有該裁判書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法院先前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12年10月及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7年10月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並審酌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隔不久,且除非法製造爆裂物之罪外,其餘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雖甚高,然考量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判決時曾定所犯3罪之應執行刑,就附表編號3所示3罪所處之刑於定刑時已有所減輕;其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再度於定刑時加以減輕,本次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避免難以收矯正之效,及審酌被告於上開調查表陳述其無父無母之家庭狀況,經濟困頓,脊椎嚴重傷害,健康情形不佳,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並已由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