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5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7年11月16日北監自裁字裁40-KAD222128號、97年11月26日北監自裁字裁40-Z00000000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RP107842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OP14531
7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OP145316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JP176316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PP093820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JP164860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ZP113755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RP100651號、97年10月14日自裁字CRP09978
4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所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是依上開規定,舉發機關固可依法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行為人,但仍須依上開規定填製舉發通知單,且須送達被通知人,倘警方未將該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被通知人,其舉發即不生效力,處罰機關自不得依此未生效力之舉發裁罰受處分人,倘處罰機關遽為裁罰,其所為裁罰處分於程序上即有瑕疵,受處分人如針對該程序上有瑕疵之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即應將該處分撤銷,使處罰機關得以另為合乎程序之適當處分,其理至屬灼然;至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固規定:
「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之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然此所稱「並自為裁定」,係指在受罰主體、行為違規之整體事實及裁罰程序均屬明確無瑕而言,倘原處分機關之裁罰,於程序上業存有如前述之違法瑕疵,因該裁罰送達程序復非法院得命為補正事項,法院亦無從逕代原處分機關為符合法定程序之裁罰,則原處分雖有程序違法之處,但法院除裁定撤銷原處分,使原處分機關得另為妥適之處理外,尚難逕行自為裁定,先此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舉發,原處分機關乃各依據如附表所示之規定,各裁處如附表所示。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收到任何警方製發之前揭舉發違規通知單,且異議人從未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為此提出聲明異議。
四、經查,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原固係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惟自93年1月7日起即遷移至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4樓,嗣再於97年12月22日遷移至臺北縣永和市○○路○○○號等情,有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另觀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3年11月10日北監自裁字裁40-N00000000號、93年9月10日北監自裁字裁40-COP116416號、93年7月12日北監自裁字裁40-AC0000000號、93年9月10日北監自裁字裁40-CRP087493號、93年8月18日北監自裁字裁40-COP109698號裁決處分,於93年7月至11月間經郵寄至當時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4樓,均係由異議人本人簽收,亦有各該送達證書5份在卷可佐,足見異議人自93年1月7日起至97年12月21日止,確係設址於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4樓,而非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甚明,惟原舉發機關或未將前揭舉發通知單寄送予異議人,或並未將前揭舉發通知單寄送至異議人之住所即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4樓,而係將之寄送至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各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復有前揭舉發通知單11份、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北交營字第0980018596號函1份、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自難認上開舉發違規通知單已生合法送達異議人之效力,是前揭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亦執此作為其聲明異議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非無據,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疏未見及此,遽行裁罰異議人,其所為裁罰於程序上容有未洽,本院自應將原處分撤銷,且毋庸自為裁定,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結論: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淑娟┌──┬─────────┬───────────┬─────────┬──────┬────────┐│編號│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處內容│舉發通知單送達情│││││裁處法條││形│├──┼─────────┼───────────┼─────────┼──────┼────────┤│1│北監自裁字裁40-KAD│93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罰鍰新臺幣1│未送達│││222128號│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萬8百元,並││││││例第12條第1項第4│牌照扣繳││││││款、第2項│││├──┼─────────┼───────────┼─────────┼──────┼────────┤│2│北監自裁字裁40-Z60│93年7月14日下午6時51│⑴使用註銷之牌照行│⑴罰鍰新臺幣│未送達│││540883號│分│駛│1萬8百元,││││││⑵行車執照未隨車攜│並牌照扣繳││││││帶│⑵罰鍰新臺幣││││││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6百元││││││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款│││├──┼─────────┼───────────┼─────────┼──────┼────────┤│3│自裁字CRP107842號│93年7月12日上午9時1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4│自裁字COP145317號│93年7月9日下午3時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5│自裁字COP145316號│93年7月9日下午2時49│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6│自裁字CJP176316號│93年7月6日下午4時1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7│自裁字CPP093820號│93年7月6日上午7時2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8│自裁字CJP164860號│93年5月13日上午8時20│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9│自裁字CZP113755號│93年5月12日中午12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40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10│自裁字CRP100651號│93年5月11日下午2時14│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11│自裁字CRP099784號│93年5月4日上午7時2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3│郵寄至已非異議人││││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百元│戶籍之臺北縣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市○○路○○○巷4│││││例第56條第1項第11││號(異議人已於93│││││款││年1月7日遷移戶│││││││籍至臺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2號│││││││4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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