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甲○○
丙○○丁○○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