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昭禮 被告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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