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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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
聲請人 黃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OO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內鄉烏塗段145、14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烏塗段146地號土地所載之所有人,補正相對人(被告)張oo之完整姓名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