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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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

聲請人 黃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OO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2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內鄉烏塗段145、14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烏塗段146地號土地所載之所有人,補正相對人(被告)張oo之完整姓名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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