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第花小字第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劉春妹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3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9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柒點零捌計算之
利息,暨自9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陸個月以內者,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拾,逾期超過陸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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