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三一二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因甲○○之妹妹 林惠卿 欠款不還又避不見面,乙○○多次往找甲○○,甲○○即協調其娘家每月代為償還新臺幣(下同)四千元,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因故遲延匯款,乙○○遂心生不滿,明知積欠債務之人為林惠卿而甲○○及其家人並無代林惠卿償還債務之義務,竟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事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晚間八時許,前往甲○○位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之住所處,表面上係對林惠卿喊話「若不還錢就死定了」、「砍你家人」、「殺你後代」等語,實則係施予精神壓力令生畏懼以脅迫甲○○代林惠卿處理債務,乙○○又承上開目的,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及翌日凌晨一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路某三溫暖店內撥打公共電話或友人之行動電話至甲○○家中電話接續留言數次如附表所示之言詞,亦係以表面上針對林惠卿而實際施予精神壓力之方式脅迫甲○○代林惠卿處理債務,甲○○遂再委請其娘家之家人匯款與乙○○以償還林惠卿之部分債務,事後經甲○○娘家家人償還林惠卿之債務至九十一年十月止。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前往甲○○之住所外說出如上開所示之言語,並曾撥打甲○○之電話並留言如附表所示之語句,惟辯稱:伊說那些言語係針對林惠卿,並非甲○○,而且林惠卿當時所留的地址就是甲○○之住所,伊打電話之目的是在催討債務,並無意脅迫他人,且亦未有實際加害之意,並無實質之違法性云云,然查: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供稱:林惠卿不曾住在伊家中,被告因為與林惠卿間債務關係,在伊告被告前一年多,被告常常到家中找伊要伊出面為妹妹林惠卿處理債務,當時被告態度還不錯,且伊亦有告知被告林惠卿並未住在該處,因為伊告知娘家的人這件事,所以娘家的弟弟有連續匯了一年多的錢給被告,案發時那個月好像是晚了二、三天匯款,在案發時伊不在家,但是有聽鄰居及在家的女兒轉述說,被告帶了二個男的到家門口大喊大叫,並且踹門,出言恐嚇說被告在暗,伊在明,要砍伊小孩的手腳等等這些,後來被告每天晚上打伊家中電話來騷擾,不論何人接電話,被告開口就罵三字經,伊也有接過電話,被告叫伊要將錢二十萬元匯入被告帳戶,要不然要伊很難看,還叫伊大姐,說林惠卿是伊妹妹,要伊幫忙負責任,也是有說若是不匯款的話,要砍伊後代的子孫,被告的意思就是要逼我出面幫妹妹處理債務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被告於警詢、原審訊問時、本院審理中分別稱:「因為甲○○的妹妹林惠卿欠我會錢總共八十四萬元,林惠卿又不出面,而我當時又面臨失業,負債三百多萬,所以才去找林惠卿的姐姐,希望甲○○能夠處理林惠卿的債務問題。」(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警詢筆錄)、「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有到甲○○之住處講了若不還錢他就死定了,要砍他家人、要殺他後代之類的話」(見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林惠卿之前住在甲○○家中,本來都有按時給我四萬元,後來林惠卿在八十九年十二月跑走,不肯還錢,在打電話去甲○○家中及起訴期間並未在甲○○家中見到林惠卿,因為林惠卿已經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我是要甲○○轉告林惠卿,而且我打電話或到甲○○家後隔天就會匯款,之所以要去甲○○家大喊大叫是因為他們不給錢。」(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同年十一月五日審理筆錄),可知被告於本件行為時即已明知林惠卿下落不明而非居住在告訴人家中,且參以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及其譯文,被告所用之言語客觀上業已間接有對告訴人施以攻擊為內容之惡害告知,被告前往告訴人住處喊叫及電話留言之內容雖表面上係針對林惠卿,惟其內容亦提及砍殺林惠卿之家人,被告既已明知林惠卿並非居住在告訴人家中,又到告訴人家中叫喊或撥打告訴人家中之電話留言如附表,而叫喊及撥打電話隔日即獲得匯款,足證被告語出脅迫之目的實係為壓迫林惠卿之家人包含告訴人在內,以達由林惠卿家人代林惠卿出面處理債務而行無義務事之目的,被告所辯叫喊及留言係針對林惠卿及並無脅迫他人之意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告訴人協調家人按月償還四千元至九十一年十月止,此亦為被告所不爭,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與二男子同往告訴人之住處叫喊部分,告訴人當時並不在場,而亦欠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與該二男子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不論以共犯,並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雖公訴人係以被告犯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提起公訴,惟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及事實,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至於被告接續數次出言脅迫之行為,係出於壓迫林惠卿之家人包含告訴人代林惠卿處理債務之目的而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且時間緊接無從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只論以一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對於被告犯行漏未審酌被告之目的而未變更起訴法條並論以連續犯,容有未當,被告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且當庭向告訴人道歉,並表示不再前往告訴人家中催討林惠卿所積欠之債務,犯後態度尚佳,惟被告催討債務,不思以正當合法之權利行使方式為之,而出言間接脅迫非債務人之告訴人代林惠卿清償債務,其犯罪動機實有可議之處,且其所用手段對於告訴人及其同住家人造成心理上之不良影響甚大、被告失業中之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信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亭柏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被告乙○○電話留言內容││號│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時許│├─┼─────────────────────────────────┤│一│喂?我是乙○○,我跟你說,我已經找流氓去了,那天你姐跟你家的人都有│││看到了,也都聽到了,我跟你說我現在已經得神經病了,‧‧‧,我每遍都│││好好跟你們講,你們說你們不要聽,不要聽我就找流氓去聽,反正我現在也│││沒錢去找什麼討債公司啦!幹!我就跟流氓混嘛!‧‧‧,我跟你講,反正│││我每天跟流氓混嘛!我就每天叫你起來拉肚子嘛!給你家冥紙嘛!‧‧‧,│││你有二十萬、三十萬快給我匯進來,沒有我這禮拜再去就對了啦!看會不會│││讓你去丟臉死了啦!‧‧‧!│├─┼─────────────────────────────────┤│二│喂?喂!我跟你說,你祖媽已經現在跟你說清楚囉!反正呢這個月我已經找│││你姐了,下個月我就去臺中找你媽,再下個月我就去北投找你兒子,反正他│││媽的你家幾個人,我就一定搞到他媽的大家都一起慘啦!反正你有保險嘛!│││幹你娘!住別墅他媽裡面可以,...,準備東西給你期待,你也他媽的沒│││有欠人家錢,你也沒有他媽的出國,那些我都跟你說,我都查好了,北投的│││地址我也有、臺中的地址我也有、你大姐的房子我也是有啦!‧‧‧,喔!│││你給我聽清楚!這幾天趕快給我匯二十萬進來,他媽的然後以後每個月給我│││匯兩萬進來,反正他媽的我一要要到,他媽的沒有要到,他媽的我一定砍你│││們家人,你看我敢不敢?他媽的砍完我再自殺。│├─┼─────────────────────────────────┤│三│喂!我是乙○○喔!十一月三十號快到了,如果沒有匯錢進來,我就下臺中│││,就這樣。│├─┼─────────────────────────────────┤│四│喂?我跟你說喔!你祖媽給你到十一月三十以前給你爸匯二十萬進來,之前│││所欠的錢,你祖媽一塊錢都有在給你記帳,你若沒有在十一月三十匯二十萬│││進來,你就知死了!反正我AB型、極端嘛!‧‧我們匯豐證券出去一百多│││個人大家都在找你啦!因為大家都是我的會員,大家都在找你啦!就不要讓│││我在路上遇到,媽的讓我遇到,媽的我就讓你一起慘、他媽的兩眼失明、他│││媽的斷兩隻腳、斷兩隻手啦!那若砍不到你,沒有關係,他媽的砍你家的人│││也可以,OK?‧‧反正你這輩子他媽的沒有還,他媽的你就知死!他媽的│││我一定砍他媽的你家人!│├─┼─────────────────────────────────┤│五│喂!我乙○○喔!明天最後一天嘛!三點半你祖媽若沒有收到二十萬,我這│││次帶二十個去,因為我現在同居人喔!討債公司他媽的股東,他媽的老娘賣│││身、他媽的嫁給他、幫他生小孩,他媽的就為了跟你要這八十幾萬,賣身求│││榮,聽懂沒有?│├─┼─────────────────────────────────┤│六│我跟你講,你祖媽他媽的在明天就去臺中,反正你們今天不要匯嘛!對不對│││?今天月底了嘛,你們不要匯,不要緊,你們大家等著瞧,我一定砍斷他媽│││的你們家全部他媽的後代。│├─┼─────────────────────────────────┤│七│喂?你祖媽我乙○○喔!你家的地址上次我有去了嘛!北投的地址我有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