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邱紫瑜
被告聖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綺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5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吳淑願
通譯呂易儒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2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