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邱紫瑜

被告聖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綺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5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吳淑願

通譯呂易儒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2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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