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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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宇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17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宇威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凌晨某時

  許,騎乘機車搭載同案被告 彭鈞楷 (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另

  案審結)一起前往案外人 胡明宏 位於新竹縣○○鎮○○路00

  0巷00號之住處,再由案外人胡明宏帶往該處3樓房間過夜

  。告訴人即案外人胡明宏之祖母 胡林信蓮 於同日18時許,見

  被告林宇威與同案被告彭鈞楷停留在1樓,要求渠等離去,

  被告林宇威竟單獨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拒絕離去並走上3

  樓,而受告訴人胡林信蓮退去之要求仍留滯該處,經告訴人

  胡林信蓮報警後,警方始將被告林宇威帶離現場,因認被告

  林宇威涉有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胡林信蓮告訴被告林宇威妨害自由案件,公訴

  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胡林信蓮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調解筆錄1份及聲請

  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李艷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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