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鄭議鍵 即羽任電池專賣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羽任電池專賣店
鄭議鍵
三信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1年8月10日
219,319元
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