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鄭議鍵 即羽任電池專賣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羽任電池專賣店

鄭議鍵

三信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1年8月10日

219,319元

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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