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3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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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蔡尚文

台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

111年12月20日

356,489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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