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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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62號上訴人 陳素慢
陳蘇寶桂 陳蔡源 陳基銓 陳琇瑛 李清泉 李惠蘭 陳蘇阿婦 陳素梅 陳鏗池 陳燦龍 陳素柔 陳素菊 陳素諒 陳素純 陳秀寬 陳添喜 陳薪陽 陳佳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文成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5,42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890平方公尺×請求移轉之土地持份(11639÷220920×4)×起訴當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332萬5,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審宜調字卷第56頁土地登記謄本參照),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950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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