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伍公克)各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0.二公克),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號卷可稽,則該海洛因及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五公克)既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