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
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友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
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