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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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爰命其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釋放,並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郁婷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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