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劉長宜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