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劉宜長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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