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49號│字第2363號│偵字第2363號│├───┬────┼────────┼─────────┼────────┤││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0│97年度訴字第1595號│97年度訴字第159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7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0│97年度訴字第1595號│97年度訴字第1595││判決││號││號││├────┼────────┼─────────┼────────┤││判決│97年4月7日│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助│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38號│字第384號(板橋地│助字第384號(板││││檢97年度執字第8914│橋地檢97年度執字││││號)│第8914號)│└────────┴────────┴─────────┴────────┘┌────────┬────────┬─────────┬────────┐│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86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501號││││├────┼────────┼─────────┼────────┤││判決│98年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9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