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銀行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等無擔保債務共新台幣(下同)1,647,131元,因無法清償,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附表所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協商,惟於97年7月4日遭拒絕致協商不成立。因聲請人之負債高達1,647,13
1元,而聲請人每月之所得僅約16,000元,於扣除必要之生活費用後,已不能清償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上開債務;及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協商後,遭國泰世華銀行於97年7月4日拒絕致協商不成立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影本為證(卷第9-10頁),足認屬實。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經查:
(一)聲請人係擔任臨時工之工作,96年度之每月平薪資所得只有7,378元,97年度1月至8月之每月平均薪資為16,000元,業據聲請人陳稱在卷,並有聲請人之95及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大昌品蓁店出具之任職及薪資證明書在卷可稽(卷第11-12、25頁),堪認屬實。就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支出部份,聲請人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資證明,無從審酌是否均屬必要之費用,此部份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是於評估履行原協商方案是否顯有重大困難時,並非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因此本院認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829元計算,始為合理,故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內為9,050元,在上開最低生活費之範圍內,尚屬可採。
(二)又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卷第13頁)。以聲請人每月之平均收入只有16,000元,於扣除其每月生活費9,050元,僅餘約6,950元,顯不足以清償其高達1,647,131元之債務,此參以國泰世華銀行於協商時,係以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而拒絕協商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即明。故聲請人主張其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足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國泰世華銀行│422,957元│├──┼────────────┼────────┤│二│台北富邦銀行│224,145元│├──┼────────────┼────────┤│三│美商花旗銀行│55,000元│├──┼────────────┼────────┤│四│香港上海匯豐銀行│84,936元│├──┼────────────┼────────┤│五│玉山商業銀行│138,850元│├──┼────────────┼────────┤│六│聯邦商業銀行│308,885元│├──┼────────────┼────────┤│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3,358元│├──┼────────────┼────────┤│八│萬泰商業銀行│179,000元│├──┴────────────┼────────┤│合計│1,647,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