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何薇玲
石克強
被 告 尹衍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尹衍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億
捌仟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