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93號聲請人 高禎妤 聲請人 鄭雅婷 聲請人 鄭雅娟 聲請人 鄭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高禎妤、鄭雅婷、鄭雅娟、鄭雅惠應補正申請目的
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書(與聲請狀末蓋用印文同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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