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陳淑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增列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見本院卷第26頁),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7年7月至同年11日8日期間,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均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皆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係基於同一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從事上開犯行以牟利,破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於警、偵訊以迄本院均一致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3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乃衡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兼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罪後一致坦承犯行,已知悔悟,足見係因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信其歷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為確實督促其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爰命於本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如主文所示,併均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至其倘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
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金,則係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8、9、47頁反面;本院卷第26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據被告供稱:於108年7月起開始從事本件犯行,每星期打
1次麻將,每天打3將,每將抽頭新臺幣(下同)400元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26頁),可見每次聚賭之抽頭金均為1,
200元(計算式:4003=1,200),且依此推算被告於
108年7至10月間聚賭之次數,以每月4次計,合計應為16次無誤(計算式:44=16),則其於該期間之犯罪所得即為19,200元(計算式:161200=19,200),亦堪認定。
又本件係於108年11月8日即為警查獲,復無證據證明108年11月間尚有其他聚賭情事,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該月首次聚賭即為本件查獲日當次無誤,且該(11)月除上開扣案之抽頭金200外,並無其餘可資沒收之犯罪所得。從而,被告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為19,200元,且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麻將(含搬風骰子1顆)│1副│├──┼────────────┼────┤│二│籌碼│1批│├──┼────────────┼────┤│三│現金(抽頭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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