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被   告  林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稽,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則在新北市泰山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或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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