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朱詠璋朱臨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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