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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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恊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恊成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押送彎管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恊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107年度豐
簡字第3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18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
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刑罰之
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
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本案竊得之押送彎管2支係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
財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9年度偵字第2110號
被告戴恊成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恊成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1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
悔改,復於108年11月28日5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外空
地,見崇擎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為 張寶擎 管領之押送彎管無人
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
該押送彎管2支(價值約新臺幣700元),得手騎乘上開機車
載運離去。嗣張寶擎發覺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
錄影影像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戴恊成經傳喚未到庭。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寶擎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監視器錄影影像截取畫面照片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曾受如犯
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竊得之押送彎管2支未扣案,且具
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若未賠付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3日
檢察官卓俊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