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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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陳萬居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被代位人 陳宗輝 就訟爭土地有公同共有權之證據。
二、查得上開資料後,補正提出載有全體被告、住所資料、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具體內容(包含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 陳萬全 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請求遺產應為如何之分割?(應載明具體之分割方案)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