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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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李佳鴻

邱薪瑋

被告 謝濙鍬謝秉樺謝佳樺

謝佳蓉

謝佳蓁

謝明權陳翠花 之繼承人

蕭謝清美 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謝清玉 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陳許明月陳德燿 之繼承人

陳志豪 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娟 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紅 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美 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滿 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昱霖

陳昱瑋

吳翠美

陳淑勲

謝騏鋒謝政達

謝碧嬌

張福財陳罔之 繼承人

張照易 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奇 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沛 即陳罔之繼承人

湯清榮陳碧之 繼承人

湯可名 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郁 即陳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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