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65號
原告 楊秝 即即 楊栩羚 即 賴栩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說明地檢署之案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