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13號
上訴人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振嘉 即昌昱工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