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54,28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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