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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