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君晟被告江佳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084號),被告於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君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佳晏因詐欺案件,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5日諭知新臺幣3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王君晟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限制住居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所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