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48號上訴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8號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69,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7,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