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沙簡上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沙簡上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沙簡上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顯係誤寫,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4行│├──┼───────────────────────────────────┤│1│李俊燈前犯強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嗣經減刑,並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民國99年3月│││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2│李俊燈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再與其竊盜、│││偽造文書罪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6月、3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於94年1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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