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峻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8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5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518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