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25號),經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與告訴人即被告之外祖父甲○○,為2親等直系血親,此有渠等2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被告所涉犯前揭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已於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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